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1-01-05 点击:563

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

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在河南省境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选址距离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的,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无需重新评估。2019年12月18日前已受理申请但未发证的仍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

二、评估原则

(一)有效阻断动物疫病传播。

(二)谁发证谁组织评估。

(三)提倡建设前评估。

三、评估内容

(一)评估要素

根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行政区划,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符合防疫条件。

(二)评估要点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不予评估。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交通主干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及其他养殖场所等相关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

3、动物屠宰加工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传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等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及污水处理等设施。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出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不足10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

四、评估的程序

(一)评估主体

受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

(二)评估专家组成

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有条件的成立专家库,每次从库中抽取专家,县级项目评估专家组人数3人以上奇数,1人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疫病预防控制、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

(三)评估工作程序

 1、相关场所申请人提出评估申请,提供评估内容涉及的相关材料(详见附表1)。

 2、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对场所项目已完工的,可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并进行。

 3、专家组审核相关材料,按照《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到现场逐项评审。

 4、专家组综合评价,得出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

专家组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通过”。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本着服务群众的原则,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通过”。其他为“不通过”。最后,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或“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的意见。

(五)评估工作时限

评估单位从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不计整改时间),出具评估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

 2、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

 附表1:

              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项目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场所类别

□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提供材料清单

□1.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2.拟(已)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拟(已)建场所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5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分布及距离)

□4.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况(突出生物安全方面)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6.其它材料

 

 附表2:

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

评  估  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项目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

□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评估要素

必备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的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不予评估。

项目

编号

评估内容

核查

形式

分值

得分

备注

天然屏障

1

周边的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查看周边有无河流、山脉、树林等隔断。根据隔断的有效性评分(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要求)。

15



人工屏障

2

入场道路距门口距离

有长于200米单独的道路(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到30米,均指距场大门口的距离)给满分,不足的视情况给分。

5



3

绿化隔离带、围墙等物理隔离等人工屏障

根据隔断效果综合评估给分。

10



4

房舍、设施的隔断

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采用全封闭、现代化设备(如楼房养殖等)的情况;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根据相关工艺、设施评价对外界的影响。综合评估给分。

20



行政区划

5

与其他行政区划的距离

离省、地级以上市、县边界的靠近程度。1公里以上满分,不足1公里的,视情况给分。

5




注:1.由评审专家根据风险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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