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