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