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