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一百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