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