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