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